该实施规则基于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旨在规定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需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本规则适用于列入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文件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要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文件为准。
1、实施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对于I 类或II 类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对于I 类、II 类以外的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
2、认证单元应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如具有不同工作方式(如,扫描方式、显示方式、打印方式等)的产品还应以工作方式不同划分认证单元。
1、认证委托人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2、认证实施包括型式试验、认证评价与决定等环节。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
1、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实施后续监督,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2、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认证标志是表示产品已经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标志,其使用应符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使用规定》的要求。
本规则将于2023年8月1日开始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CNCA-C16-01:2014)同时废止。
原版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CNCA-C09-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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