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在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内。所有增值税应税商品均需缴纳增值税和商品及服务税。除直接进口免税农产品外,还有烟草、酒类、化妆品等11类消费品。
之所以需要这个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只能退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已缴纳的税额和必须缴纳的税额。不征收增值税的商品(包括国家规定的免税商品)一律不退,充分体现了“不付不退”的原则。
2. 货物从有关国家出口必须申报。确定报销资格(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是出口申报和非出口申报之间的区别。除非另有说明,无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人民币结算,无论出口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如何,货物均不予退还。
如果您在中国销售以外币计费的商品,如酒店、宾馆等,因不符合出口离境条件,不予退(免)税。
3. 必须被视为出口销售的财务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出口销售中经过财务处理后才能退还。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规定仅适用于出口货物交易,不适用于捐赠礼品、境内人员购买和携带出口货物(其他规定除外)、样品、展品、电子邮件等。这通常不是财务销售,根据现行规定不能退税(免税)。
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生产企业(包括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向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有个附加条件,否则不予办理。就是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只有在货物为自产或视为生产企业自产的情况下,方可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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